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故意杀人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村**组深圳市坪山区**厂**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对其申请精神病鉴定,羁押期限自2018年12月24日起停止计算,2019年3月29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法定代理人韩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村**组,系被告人韩某某的父亲,联系电话134*******。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25日2019年9月8日;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韩某某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同为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厂的员工,住在同一间宿舍。2018年12月17日0时许,在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厂员工宿舍内,被告人韩某某认为同宿舍的李某某睡觉时打呼噜影响到其本人及宿舍其他人员的休息,遂想将李某某杀死以解决问题。随后,韩某某使用李某某在网上购买用来削苹果的匕首,将躺在宿舍床上睡觉的李某某捅伤,李某某颈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韩某某进行精神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韩某某诊断“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2.被鉴定人韩某某伤害李某某的行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匕首一把;2.书证: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覃某某、谢某某、陈某某、贺某某、韩某乙、韩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伤残等级鉴定意见、被告人韩某某精神鉴定意见、现场提取的血样DNA检测结论、作案工具匕首上提取的血样DNA检测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持匕首意图杀死被害人李某某,并致使被害人李某某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案发时系精神病发作,经鉴定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初云

2019年1021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匕首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