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住广州市荔湾区**街**村**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许昌市**镇**村**)。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韩某某在其住处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房**,拍摄其与被害人文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的裸露照片、视频等并进行保存。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韩某某与文某某分手后,多次使用上述裸露照片、视频威胁被害人文某某并发送给文某某的子女、朋友,向被害人文某某勒索人民币50万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韩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照片、现场照片等物证;
2.微信信息、抖音信息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韩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文佳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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