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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敲诈勒索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81979********;撒拉族,小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工作及住址,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循化县****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由格尔木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3月19日二次退回格尔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20日、4月18日补查重报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韩某某以索要住宿费为由,在格尔木市对被害人马某甲实施威胁、恐吓,勒索人民币38000元;

2010年,被告人韩某某为强行占有被害人韩某甲在格尔木市油罐运输生意的股份,对被害人韩某甲实施威胁、恐吓,勒索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232.39元;

2010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以索要格尔木市“罗蒙”服装店店员马某乙赌债为由,对被害人韩某乙(“罗蒙”服装店店主)实施威胁、恐吓,勒索人民币30000元;

2013年,被告人韩某某为强行占有被害人马某丙在格尔木市油罐运输生意的股份,对被害人马某丙实施威胁、恐吓,勒索人民币2600元;

2017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以其朋友的车窗被砸,车内物品被盗为由,对被害人韩某丙实施威胁、恐吓,勒索人民币20000元。

综上,被告人韩某某实施敲诈勒索5起,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30832.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手镯、金手链、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谅解书、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扣押物品清单、质量保证书、接处警登记表;3.证人证言:韩某丁、马某丁、韩某戊等16名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韩某甲、韩某乙、马某丙、韩某丙陈述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德尔图

检察官助理:路海燕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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