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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敲诈勒索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2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底被告人韩某某发现崔某某与其妻子张某甲有婚外情,后以将此事告诉崔某某媳妇为要挟多次向崔某某索要钱财,并提出崔某某出10万元钱可以解决此事。崔某某迫于无奈分四次给韩某某6万元钱,韩某某继续向崔某某索要剩余的4万元钱,崔某某报警。

案发后,张某甲通过张某乙将6万元钱退还给崔某某,崔某某对韩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银行交易明细、个人存款回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通话录音;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

检察员助理:张航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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