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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敲诈勒索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33,汉族,吉林省农安县,初中文化捕前住吉林省农安镇龙苑小区*****室。曾因介绍、容留卖淫、强迫卖淫罪,2005年6月9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于2018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自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多次以刘某某出证导致多判刑为由,威胁刘某甲并向其索要钱款,被害人刘某甲共计被敲诈勒索人民币52,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乙、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及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向明

2019年918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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