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自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多次以刘某某出证导致多判刑为由,威胁刘某甲并向其索要钱款,被害人刘某甲共计被敲诈勒索人民币52,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乙、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及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向明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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