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倪集街道办事处**。2018年2月13日因赌博被曹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驾驶鲁R*****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汽车,沿曹县庄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倪集街道 办事处岗后刘村路段时,因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且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同向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陈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某驾车逃逸。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陈某甲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陈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21日,经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陈某乙无事故责任。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愿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褚某某证言;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道军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