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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住址×××××。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5时54分许,被告人韩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机动三轮车,行驶至涡阳县**镇**街**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韩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9.7mg/ 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材料等书证;

证人张某某证言;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红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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