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杨某某等34名农民工,在灵璧县**乡美丽乡村开发建设工程工地劳动期间,该工程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韩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经灵璧县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并指令,被告人韩某某限期支付杨某某等34名农民工工资458679.00元。案发至今,被告人韩某某仍未支付。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价格认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伟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伍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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