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镇**村**委**组,捕前无固定住址。2017年7月5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大厦对面**街**号口处,秘密窃取胡某某绿色诚仕达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27.00元。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广场东侧**路路边,秘密窃取张某某黑色雷致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22.00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廊坊市**医院西北角,秘密窃取李某某银白色宝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05.00元。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路与**道交口西南角便道上,秘密窃取黑色美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47.00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东道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邢祎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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