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庄**号。因涉嫌诈骗2015年6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5年6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先后多次遛至本市西城区淮海路汽车站附近,先是冒充被害人老乡骗取被害人信任,再以借钱买电脑为由,于2015年1月5日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及物品1600余元;2015年4月14日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400元;2015年5月7日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2800元;2015年5月30日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现金1000元; 2015年6月5日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现金1500元;2015年6月7日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6000元;2015年6月8日骗取被害人肖某某现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肖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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