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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涉嫌贪污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3********,蒙古族,专科毕业,原************委员、会计,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贪污罪,经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0年土地排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系************村委会委员、妇联主任,其利用职务便利,以本人名字虚填50亩土地承包合同,并作为补贴面积予以上报。骗取2010年至2016年粮食综合补贴、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款共计人民币24495.9元。

2.2010年土地排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丈夫包某某从村民王某某处流转了20亩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韩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虚增22亩耕地面积(2016年虚增面积为32.2亩),与嘎查签订了42亩土地承包合同,并申报了补贴。骗取2010年至2019年粮食综合补贴、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款人民币15598.54元。

3.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其本人名义多申报一户取暖补贴,骗取人民币1200元,2016年通过其丈夫包某某多申报一户取暖补贴,骗取人民币600元,累计骗取人民币1800元。

韩某某骗取上述各项补贴金额共计人民币41894.44元。

案发后,韩某某已将赃款交至扎赉特旗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待来访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明、说明等、关于印发《******第七届嘎查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通知、土地承包台账及合同等、调查表、确认表、集体土地承发包台账、补贴标准、取暖补贴发放标准、补贴清册、已办结资金记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扣押收据等;

2.证人金某某、马某某、霍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凭借自己依法从事公务的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农业相关补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伟光

检察官助理:屈乐观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已被扎赉特旗监察委员会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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