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唐山市丰南区**镇**庄**村**排**号,唐山市**车队司机。2020年1月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一车队50型铲车在丰南区一钢厂西门西侧的土场空地进行推土作业,在其驾驶铲车倒车过程中将在铲车后方的姚某某刮倒并碾轧,造成姚某某肝脏破裂致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打电话向车队负责人报告并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车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家属对韩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勘验、检查笔录;
4.丰南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
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铲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文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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