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组,住址同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韩某某以4800元的价格购买了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村民组梁某甲的54棵杨树。韩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54棵杨树全部砍伐。经鉴定,涉案的54棵杨树立木蓄积量为19.888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林地证明等书证;2.证人梁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涉案立木蓄积量为19.888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旭光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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