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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滥伐林木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8〕285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前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0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通过科右前旗**镇**村村民边某某联系,从科右前旗**镇**村李某甲、李某乙、巩某某三家处购买风倒树,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采伐林木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未办理的情况下,从乌兰浩特市劳务市场雇佣油锯手高某某在树地内实施采伐行为,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实地勘查,作出鉴定:1、巩某某家被采伐林木的林地不足1亩地,不在森林法管辖范围内;2、李某甲家被采伐林木的林地面积为25亩,树种为杨树,立木蓄积为3.59513立方米;3、李某乙家被采伐林木的林地面积为1.5亩,树种为杨树,立木蓄积为1.75896立方米,三处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共计5.35409立方米。

另查明,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韩某某再次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油锯手鲍某某,将科右前旗**镇**嘎查**队佟某某家园子内的林木采伐,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实地勘查,作出鉴定:被采伐林木的林地面积为2.9亩,权属为集体,树种为杨树,立木蓄积为49.923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台;2. 归案情况说明、人员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及三面照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2018)250号、鉴定意见书(2018)270号;6. 现场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购买的林木,被采伐林木的林地立木蓄积为55.2776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琢

检察员:傅强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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