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2014〕9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51974********,汉族,小学毕业,住睢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在睢县**镇集会上加工销售鸡蛋糕未按国家标准添加泡打粉的使用量,并将鸡蛋糕销售给群众食用。民警对韩某某生产、销售的鸡蛋糕进行提取检测。经检测,铝的残留量为890mg/kg,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 mg/kg。
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证明;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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