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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伐林木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1日晚9时许,**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到盗伐林木的报案后,对盗伐林木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查,发现被盗伐杨树同期伐根共计28枚,经检尺,被盗伐杨树立木蓄积合计31.1450立方米, 2019年8月20日松原市宁江区**区派出所抓获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其供述和同案犯胡某某(在逃)在2019年2月份时共同盗伐扶余市**镇**村山下(**林场)杨树3枚,核立木材积4.954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木伐根检尺野账、盗伐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2.证人于某某、孙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林木数量达4.9542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山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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