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区**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或2016年,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何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商魂广场南侧小树林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盗挖出玉件、青铜器等十几件文物,并以800余万元的价格倒卖,韩某某分得赃款90余万元。经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重点保护区。

2.2014或2015年,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何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与商都路交叉口安阳体育馆东侧空地挖洞盗掘古墓葬,盗挖出素面青铜角杯等青铜器后卖给元某某。经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一般保护区。

3.2014或2015年,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花园庄新社区现10号楼1单元的位置挖洞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该地点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范围内,此次盗掘行为对古代文化层造成了破坏。

4.2013年或2014年,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何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小屯村西地用探杆探墓。经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重点保护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人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何某甲、周某某等人供述;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安阳市殷墟管理处协作函;6.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文物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龙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