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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黑龙江省**县**区**街**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至本市市北区**内,盗窃秦某某、张某某二人分别停放在本市市北区**号楼**单元,**号楼**单元门口电瓶车上的电瓶及车控装置。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342元。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被抓获到案,部分赃物已缴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等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坤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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