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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无,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在****后勤工作。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大学图书馆五楼工具书阅览室的储物间打扫卫生时秘密将被害人付某某放置在该储物间的小米牌笔记本电脑和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该储物间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装在黑色垃圾袋内盗走,经青岛市黄岛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两台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已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少玮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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