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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77********,蒙古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捕前住乌兰浩特市学院华庭公寓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8日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0日被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9年6月11日释放。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5时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通辽市医院医学鉴定中心3楼医生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800余元。

2.2019年1月1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兴安盟职教中心机房监控室内盗窃被害人卢某某钱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及现金2500元左右。

3.2019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兴安盟扶贫办一个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陈某花现金4700元。

4.2019年1月18日7时4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在科右前旗医院中医科盗窃被害人王某钱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医保卡等物品及现金370元。

5.2019年1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兴安盟盟医院神经内二科住院部一病房内盗窃包一个,在楼道里翻看后将包送回了病房。

6.2019年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乌兰浩特市蒙佳商居广场六楼**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胡某现金3100元。

7.2019年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乌兰浩特市烟草公司二楼一个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高某现金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3.证人证言:刘某某、涂某某、包某某尔询问笔录;

4.被害人陈述:卢某某、陈某某、胡某、高某、王某、刘某某询问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韩某某讯问笔录;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7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19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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