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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韩XX,男,1991年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1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河南省长垣市XXXXXXX村160号。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12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曹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XX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XX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夜里及次日夜里,被告人韩XX伙同刘XX、刘X、陈XX(均已判刑)、小X(在逃)到封丘县城关镇凯旋城小区施工工地实施盗窃,分别盗得脚手架扣600个左右和450个左右,得手后连夜卖掉。经封丘县价格证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脚手架扣价值4510元人民币。

2. 2019年2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XX伙同刘XX、刘X、陈XX、小X到封丘县曹岗乡邵寨村安置小区施工工地实施盗窃,盗得脚手架扣800个左右,得手后连夜卖掉。经封丘县价格证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脚手架扣价值3440元人民币。

3. 2019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XX伙同刘XX、刘X、陈XX、邢XX(已判刑)到滑县梦想城小区施工工地实施盗窃,盗得脚手架扣800个左右,得手后连夜卖掉。经封丘县价格证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脚手架扣价值3440元人民币。

4. 2019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韩XX伙同刘XX、刘X、邢XX、陈XX到长垣县理想城小区施工工地实施盗窃,盗得脚手架扣300个左右,得手后连夜卖掉。经封丘县价格证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脚手架扣价值1290元人民币。

5. 2019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韩XX伙同刘XX、刘X、陈XX、邢XX到长垣县丽水花园小区4期施工工地实施盗窃,盗得脚手架扣600个左右,得手后连夜卖掉。经封丘县价格证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脚手架扣价值2880元人民币。

6. 2019年5月23日左右夜里,被告人韩XX伙同刘X、陈XX、邢XX到新乡市牧野区前辛庄村“长德大象城”施工工地实施盗窃,盗得脚手架扣900个左右,得手后连夜卖掉。经封丘县价格证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脚手架扣价值4320元人民币。

到案后,被告人韩XX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韩XX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刘XX、刘X、陈XX、邢XX的证言;

3.被害人王XX、靳X、陈X亮、陈X现、李XX、万XX的陈述;

4.被告人韩XX的供述和辩解;

5.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价值1988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韩XX在犯罪中为主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XX10个月至1年零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狄文博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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