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韩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高中文化,**集团**工人,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住**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 2020年6月2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秋,被告人韩某在永城市城厢乡北郝村傅庄至郝庄之间的南北水泥路上,使用小铁锨、六棱扳手等工具分五次盗窃太阳能路灯电瓶5块,经鉴定被盗电瓶共价值1750元。
2、2019年秋,被告人韩某在永城市陈四楼煤矿下井工作时,分三次盗窃陈四楼煤矿井下的3捆电线,经鉴定被盗电线共价值39元。
3、2019年秋被告人韩某在永城市陈集镇韩松元村小胡车业店铺门口西侧处,盗窃一辆大阳牌黑色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0元。
4、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韩某在永城市陈集镇韩松元村韩松元街上“支援车行”门口,盗窃一辆大阳牌蓝色摩托车,一辆小鸟牌绿色二轮电动车,一辆小鸟牌白色二轮电动车,两组电动车电池共八块。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韩某将盗窃的大阳牌蓝色摩托车,小鸟牌绿色二轮电动车和两组电动车电池退还被害人张支援。经鉴定,盗窃的大阳牌蓝色摩托车价值300元,小鸟牌绿色电动车价值200元,小鸟牌白色电动车价值70元,超威电池两组八块260元。
被告人韩某盗窃涉案总价值共计27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证言;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现被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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