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8时许,在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医院,前去该院给女儿看病的被害人张某某将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医院停车场车棚下,后发现电动自行车被盗,经侦查确定被告人韩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被盗车辆到案,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被盗时价值2632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窃现场及被盗物品照片;2、被告人韩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电动车价格认定书;3、证人韩某甲、韩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单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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