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韩**,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乡**村东韩楼**号,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4月20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4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县公安局**派出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5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明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多次从**县坐公交车到**县人民医院南门下车,进入到**县人民医院内盗窃电动三轮车。具体盗窃情况:一、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韩**在**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北门西侧盗窃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三轮车。二、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韩**在**县人民医院西门南侧盗窃一辆白色金彭封闭式电动三轮车。三、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韩**在**县人民医院停车场盗窃一辆黑红色小鸟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三辆电动三轮车的涉案金额为13987元。被告人韩**系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犯罪,且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韩**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美玲
检察官助理:黄川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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