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西安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由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7月3日、14日、17日,3次侵入龙山区站前街的****建设有限公司院内,盗走存放在该公司院内的铁质长条配件、铁质T型拉筋板、铁板等物品并将物品销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韩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