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30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11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户籍所在地临沂市罗庄区**路**号**区,住临沂市罗庄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2年3月13日因盗窃被兰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月29日因盗窃罪被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携带手电筒到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室杨春地家中,进入客厅欲窃取财物时被杨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检察官助理:陈玮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