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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200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2000********,汉族,住址山西省襄汾县新城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其批准逮捕,当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LKH**7的白色厢式冷藏车到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介休市青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批发猪肉时,提前从来的路上装好重68公斤的石头,在到达该公司过完磅之后,趁人不注意将石头扔到该公司路边的草丛里,之后再开始往车上拉猪肉,以此盗窃猪肉68公斤。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韩某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该公司的猪肉82公斤。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韩某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该公司的猪肉240公斤。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该公司的猪肉112公斤。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韩某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该公司的猪肉98公斤。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韩某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该公司的猪肉86公斤。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以同样的手段盗窃该公司的猪肉102公斤。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韩某某再到该公司的路上在车上装了60多公斤石头,在该公司过完磅之后正在将车内的石头扔的时候,被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随即报警。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从该公司盗窃猪肉共计788公斤,经介休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所盗猪肉的总价值为人民币31716元。

 2020年9月25日,介休市公安局民警从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

2020年10月4日韩某某的母亲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谅解了韩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韩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介休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赔偿和解协议等书证;2. 闫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现场图、现场照片;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虎

检察官助理:刘燕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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