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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河南省夏邑县**乡**楼村**号。2010年4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并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韩某某伙同韩红心(刑拘在逃)窜至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台州市椒江区**路**照明店内盗窃电线。韩红心正在盗窃电线时被王某某发现而逃跑,王某某在追逃的过程中摔倒使其左第8、9、10后肋骨折。

2、2020年4月3日早上,被告人韩某某伙同韩红心驾驶豫A6G****雪佛兰轿车来到仙居,随后窜至被害人沈某某位于仙居县下各镇**路**号的“**五金香烟店”,并将店内电线盗走。后被告人韩某某与韩红心将盗得电线运到路桥卖给阮某某。

3、2020年4月9日早上,被告人韩某某伙同韩红心驾驶豫A6G****雪佛兰轿车来到仙居,随后窜至被害人应某某所经营的仙居县福应街道**村**号“**建材商行”,将店内电线盗走。后被告人韩某某与韩红心将盗得电线运到路桥卖给阮某某。

4、2020年4月12日早上,被告人韩某某伙同韩红心驾驶豫A6G****雪佛兰轿车来到仙居,随后窜至被害人陈某某所在的仙居县安洲街道**路**五金店内,未能窃得财物。

5、2020年4月14日早上,被告人韩某某伙同韩红心驾驶豫A6G****雪佛兰轿车来到温州乐清,随后窜至被害人卢某某位于温州乐清市城东街道**村**街的建材店,将店内的电线盗走。后被告人韩某某与韩红心将盗得电线运到路桥卖给阮某某。

2020年4月24日中午,被告人韩某某在仙居县福应街道仙通公司门口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CT检查报告、支付宝账户、通话记录、行车轨迹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戚某某、郭某某、聂某某、孙某某、阮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沈某某、应某某、陈某某、项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四笔盗窃系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均成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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