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韩青龙,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9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渑池县******号。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10年9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0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经修武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青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青龙窜至修武县**封镇**小区售楼部,乘夜深无人之机,跳窗进入售楼部财务室,将桌上的一台黑色联想E460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1800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及服刑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韩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盗单位证明;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青龙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青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青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青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青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青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春贞

检察官助理:马慧贤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青龙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现场视频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