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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钻窗进入北京市昌平区**区**号楼**单元**号秦某某(男,73岁)的房屋内进行盗窃,因被事主发现后盗窃未得逞。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110接警单、工作说明、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6.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韩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韩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红雷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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