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韩红旗,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韩红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韩红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红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韩红旗至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老街,翻墙入户,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但因被被害人发现而未窃得财物。
2020年7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韩红旗至南京市溧水区**街道**银行后住宅楼**楼,窃得被害人潘某某放在对门储藏室内的瓶装红酒3瓶、橡木桶装红酒1桶和钓鱼竿1根。经鉴定,该钓鱼竿价值人民币47元。
2020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韩红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扣押的钓鱼竿等物证;
2.被告人韩红旗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红旗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接收的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红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红旗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红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瑞亮
2020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韩红旗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