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97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55********,出生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坊**组**号。1995年2月因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2月因收购赃物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8月7日因收购赃物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撤销缓刑。2010年6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3月因盗窃罪被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9日零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楼前,盗取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路基亚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71元)。
2、2019年7月9日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栋楼前,盗取被害人沈某某在该处的一辆逸翔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90元)。
3、2019年7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丽水**小区**栋楼前,盗取受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绿久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20元)。
4、2019年8月3日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楼前,盗取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绿久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72元)。
5、2019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楼前,盗取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路基亚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70元)。
2019年9月2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
2、被害人薛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7、视频监控、天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韩帮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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