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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街**小区**单元**室,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修配厂门前盗窃一辆白色大众牌轿车后备箱里的车尾灯一个,经鉴定,该车灯外壳价值人民币70元。

被告人韩某某又于2019年7月间三次盗窃吉林市船营区**街道**局楼下停的一辆红色三轮车,共盗走车内六个电钻、一个摇表、一个锡壶,经鉴定,六个电钻价值人民币420元;

被告人韩某某曾于2018年7月18日晚,在吉林市船营区**小区58号楼下盗窃被害人马某某吉B****2面包车内电镐、电线等物品,后被行政拘留七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2、证人周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马某某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吉林市船营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明月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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