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镇**村**号。2008年9月5日因盗窃被和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2010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左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15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左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和顺县**站**院****店,以买水果为由进入店内,在柜台处盗窃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500元,将包丢弃。
2、2019年12月3日上午8时,被告人韩某某在和顺县******蔬菜门市部,以买面为由进入店内,在店内卧室床上盗窃挎包内的现金800元。
3、2019年12月7日上午12时,被告人韩某某在中和街南侧华为手机店,以看手机为由进入店内,盗窃桌子下手提包内长方形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80元,将包丢弃。
4、2019年12月17日9时40分,被告人韩某某在小东关康乐卫生院,以按摩为由进入店内,盗窃关公神像上的现金480元。
5、2020年3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林业局旁***水果店,以卖水果为由进入店内,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现金600元。
6、2020年3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天顺街**饭店,以买饭为由进入店内,盗窃柜台下面手提包内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620元,将包丢弃。
7、2020年4月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一处鲜花店,以买花为由进入店内,盗窃沙发上手提包内的现金380元。
8、2020年4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小区门口孙某某火锅店,以吃饭为由进入店内,盗窃吧台凳子上手提包内的现金1400元。
9、2020年4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附近的废品收购站,以找人为由进入家中,盗窃电视桌下手提包一个,拿走包内现金200元,将包丢弃。
10、2020年4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小吃街卖鸡蛋灌饼的店,趁没人溜进店内,盗窃抽屉内现金650元。
被告人韩某某盗窃十次,共盗窃价值8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十名被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多次盗窃,盗窃价值8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多次被以盗窃罪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又犯罪,属累犯,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会仲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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