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120号诚意旅店101室住宿时,趁刘某某熟睡之际,韩某某将刘某某羽绒服兜内现金人民币1,650元盗走。现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绥化市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年1月19日
附:
1.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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