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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运输车队及**公司**车间**司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镇**村)。2007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被辽宁省建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4月20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哈尔滨**公司**车间**院内,趁**公司**车间雇佣货车前往**公司大厂运煤之机,驾驶**公司**车间的车号为黑A****6号货车,分两次盗取**公司**车间**元煤32.6吨(价值人民币18,386.40元),现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韩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判决书、释放证明、被盗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

2.证人汤某某、谭某某、孙某某、陈某某、于某某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翔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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