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号,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当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香榭丽南门,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铃木牌两轮汽油摩托车(牌照为黑E****8)盗走。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黑色铃木牌两轮汽油摩托车驾驶人民币5,440元。案发后,赃物摩托车已起回并返还被害人。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二区楼区内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明;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结论: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1年1月11日
附:1. 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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