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本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0年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和平区**道**号**楼,采取撬明挂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宿舍中,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数十元,后溜门进入该楼层被害人王某某住所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在本市和平区**路**里**号**楼,采取撬明挂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魏某某住所,盗窃现金人民币数十元;在本市和平区**路**号**楼,采取同样手段进入被害人朱某某住所,盗窃现金人民币十余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赃款已被被告人韩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等四名被害人的陈述;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110接警记录单、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4、监控录像;
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铭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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