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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街道**村。2015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窜至莱西市**街道**村,采取翻平房入院、溜门入室的方式盗走郝某兰家中现金人民币4000元,后予以挥霍。

2、2020年7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窜至莱西市**街道**村采取翻墙入院、溜门入室的方式盗走张某平家中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予以挥霍。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书;3、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良

检察官助理:许帅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于莱西市**街道**村)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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