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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在莱阳市**镇雅迪电动车专卖店门口四次盗窃,窃取董某某旧轮胎、旧电瓶等财物,经物价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87元。案破后部分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在莱阳市**镇雅迪电动车专卖店外窃取董某某价值84.5元的电动车旧轮胎一条。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在莱阳市**镇雅迪电动车专卖店外窃取董某某电动车旧轮胎两条,价值共计人民币169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4时许,在莱阳市**镇雅迪电动车专卖店外窃取董某某电动车旧轮胎三条、12伏电动车旧电瓶五块、48伏货车旧电瓶一块,价值共计人民币753.5元,其中一条旧轮胎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4时许,在莱阳市**镇雅迪电动车专卖店外窃取董某某12伏电动车旧电瓶四块、12伏货车旧电瓶一块,价值共计人民币580元,上述电瓶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前科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婷

检察官助理吕冬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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