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韩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途经本市寮步镇城市高尔夫花园棕榈园1栋楼下,看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S37****汽车停放在该处而车窗没有关好,韩某某趁机进入车内偷走副驾座前储物柜的钱包里4920元现金。2019年12月4日,韩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起回被盗的492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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