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7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8********,仡佬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遵义地区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韩某某去至东莞市**镇**村*镇*路*号被害人胡某某居住的206房,持撬棍撬开上述房门,进入房内盗走现金520元、170元港币、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073.5元)、台式组装电脑一台(价值不详)等财物。
二、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韩某某去至东莞市**镇**村**巷*号*房,持撬棍撬开上述房门,进入房内盗走现金2300元。
三、2019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去至东莞市**镇**村**街*巷**号,持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陈某某居住的*房、被害人向某某居住的*房、被害人唐某某居住的*房的房门,进入房内欲实施盗窃,但未果,后逃离现场。
四、2019年10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去至东莞市**镇**村**路*号, 持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房,进入房内盗走现金100元。
2020年5月25日16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莞市**镇**村**路**巷一出租屋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被盗款物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胡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法,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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