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9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本院对其作相对不起诉;2017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与朋友到东兰县亿东精选酒店一楼大堂登记住宿时,趁被害人韦某某在大堂沙发上睡觉之机,将韦某某放在旁边沙发上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鉴定价格2850元人民币)盗走。韩某某当日被民警抓获,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班嵩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东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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