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90********,汉族,中专文化 ,务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23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2018年10月2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由北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韩某甲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工业园三诺电子厂宿舍,乘宿舍内的人熟睡之机,推门进入宿舍,盗走唐某一台***S手机(价值1200元)、罗某的一台*** PLUS手机。即逃离现场。被告人韩某甲后将赃物手机藏匿于合浦县石康镇**村委会**沟队草丛处。
2018年10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韩某甲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工业园三诺电子厂宿舍*栋*-**7宿舍内,乘宿舍内的人熟睡之机,推门进入宿舍,盗走陈某一台*色的** R11手机(价值1184元),**厂**发现当场将被告人韩某甲抓获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人员收缴上述赃物手机。并依法将赃物手机返还被害人。
归案后,被告人韩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扣押笔录、指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估价结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因盗窃被判过刑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有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甲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斯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韩某甲现现在家候审,电话:1881722****;
保证人:韩某乙,电话:1520780****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贰册、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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