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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2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平房。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号北**号。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张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10时53分,家住张北镇杨家营平房的李某甲报警称:其离开家后留儿子李某乙在家,李某乙出门蹭WIFI未锁门,返回家后发现家中进入一名男子,李某乙怀疑此男子为小偷,已将男子锁在家里。接到报警后,民警将该男子依法传唤至张北县公安局,经查,此男子名为韩某某,韩某某对意图进入李某甲家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贵海

检察官助理:杭飞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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