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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号。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盗窃行为,2020年4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盛世御城二区4号楼下车棚内,盗窃秦某某的一辆阳光蓝色电动车。

2020年4月17日中午,被告人韩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666号绿水康城小区1栋单元楼内盗窃陈某某的一辆塞克牌紫色电动车。

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格总计为人民币1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静香

检察官助理:邱鹏宇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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