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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住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村,2005年因盗窃被吉林省辉南县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过程中,追诉一起犯罪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华贸蔚蓝海岸三期工地内盗窃 脚手架卡扣9袋,共计266个,价值1862元。

2018年3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北戴河新区东苏撑子村路口道南,有木棒将受害人苏某某的变压器(型号为S11-M-250/10)撬开,后借助钳子、螺丝刀等工具将变压器内的铜线和电表箱内的电闸、变压器拽出来并偷走,造成受害人苏某某电力变压器被损毁报废。2019年12月26日经秦皇岛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毁的电力变压器价格为154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照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1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秦物证鉴(DNA)字【2018】511号

(2秦皇岛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秦价认字【2018】065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证物登记表、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卫东

检察官助理:杨明生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被告人韩某某现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西河南边防派出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壹万元,联系电话133********.

2、被害人苏某某 性别:男,出生日期1965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现住址北戴河新区**村,联系方式152********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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