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韩*,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农民。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韩*步行至临渭区四马路国会酒店对面新宇小区门口,趁周围无人之机,盗窃李**的一辆红色金元汽油三轮车,后将该车骑至临渭区**镇**村其家中。现该车被依法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李**。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为377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韩*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毛莉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1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