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满洲里市**区**街**路**号楼**单元**。2019年12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满洲里市南区天鑫殡葬用品店外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屈某某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春武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