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某在登封市**路**街**号院袁某某租住的家中居住时,趁袁某某不在家中,将袁某某钱包内的1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某在登封市棋盘山公园北门垃圾站门口,将刘某某电动车座内的5盒红旗渠香烟盗走。
3、2019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登封市**路**街**号院袁某某租住的家中居住时,趁袁某某不在家中,将袁某某电动车车座内7盒滕王阁香烟、5盒红旗渠香烟、8盒黄鹤楼香烟、6盒白盒黄鹤楼香烟偷走。
4、2019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登封市**路**街**号院袁某某租住的家中居住时,将袁某某放在电动车座内一条芙蓉王香烟、一条云烟香烟、一条滕王阁香烟、一条黄金叶香烟盗走。
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95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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