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村**村**号,住江西省上饶市**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及其男友俞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决)在周某某(己判决)家中商议第二天到浦城县城**菜市场行窃。次日6时许,王某某驾驶闽******号牌轿车接俞某某、韩某某、周某某前往**菜市场与胡某某汇合。到达菜市场五人分开寻找作案对象,寻找到作案对象后俞某某走至蹲着买菜的被害人练某某边上,韩某某与胡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分别在边上假装买菜帮助掩护、望风,俞某某使用剪刀“偷剪”的方式将练某某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剪下盗走。盗窃后,五人离开菜市场回到周某某家中,俞某某将盗得的女式黄金项链交予王某某处理,王某某将项链以47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卖出后将钱交给俞某某分配,胡某某、周某某各分得800元、王某某分得900元、俞某某与韩某某分得2000余元。
2020年6月30日,韩某某主动至浦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胡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800元、800元、9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练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简项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练某某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5、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锋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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